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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纠纷案列
来源: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 | 作者: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 | 发布时间: 313天前 | 16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某物业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某物业公司”)在某科技公司(某某科技公司)处购买了某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某公司”)的产品(包括硬件装置和软件系统),使用后,发现硬件装置和软件系统无法适配,因而致诉。我所在接受某某公司委托后,通过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,认定该案抗辩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。首先,某某物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,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以认定广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;其次,若法院以产品质量纠纷来审理本案,那么某某物业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除产品本身之外的损失。最终一审驳回了某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,二审维持了原判。